1月2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改委、證監會發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通知》中稱,“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對具體稅率,《通知》中解釋稱:“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