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市場上大部分的陽光私募基金其實是信托產品,即通過信托公司發行的產品,通過信托合同規定各方的權利與義務。陽光私募基金共有四方參與:陽光私募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證券公司和銀行,其中陽光私募基金公司負責證券市場投資;信托公司是產品發行的法律主體,提供產品運作的平臺,并承擔部分監管職責;銀行作為資金托管人,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證券公司作為證券托管方,保障證券的安全性。另外,除了通過信托平臺發行,還有通過有限合伙企業、券商資管通道、公募基金一對一專戶發行的陽光私募基金。
陽光私募基金的結構
1.陽光私募基金的優勢有哪些?
業績優異:陽光私募基金長期投資業績完勝大盤、公募基金及其他股票型理財產品。
追求絕對回報: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益和投資者利益是一致的,私募基金固定管理費很少,主要依靠提取20%的業績報酬生存發展,而超額業績費是在凈值每次創出新高后才可提取的。只有投資者賺到錢,私募才能賺到錢。所以私募基金需要追求絕對的正收益,對下行風險的控制相對嚴格。
操作靈活:倉位可在0%-100%間靈活調整,牛市可滿倉獲取全部收益,熊市可空倉規避系統風險,投資策略眾多。
精英管理:陽光私募基金的資產管理人,大多經歷了中國股市20多年牛熊轉換的實戰考驗,他們有的曾經是公募基金的明星基金經理,有的曾在券商中擔任自營部投資經理或資深行業研究員,有的曾被任命為管理關系民生的保險資金、社保組合及企業年金,而有的源于民間股神的華麗轉身。
2.什么是陽光私募基金?
陽光私募基金是由專業的投資顧問(陽光私募公司)發起,借助信托平臺發行,資金實現第三方銀行托管,證券交由證券公司托管,在銀監會的監管下,主要投資于股票市場的高端理財產品。陽光私募基金向特定高凈值客戶募集,業績一般優于公募基金。
3.陽光私募基金的合法、合規性
通過信托平臺發行的陽光私募基金運作較為正規,信托公司負責監管資金的流向與用途,陽光私募基金的每個操作均須遵守信托合同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只負責證券投資組合的管理,資金由銀行托管,基金凈值由信托公司、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三方核對無誤后核算,保證資金的安全性和凈值的準確性。信托制陽光私募基金受銀監會的監管,不存在資金非法挪用的可能,投資者可以放心投資。同時,2013年6月1日,陽光私募基金被納入基金法,正式承認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
4.什么是合格投資者?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章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標準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
第十二條 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1)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
2)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第十三條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3)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1)、(2)、(4)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
5.陽光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
對于在信托平臺上發行的陽光私募基金,信托公司負有披露基金準確信息的責任與義務。在陽光私募基金成立時,信托公司發布成立公告,披露基金的管理人信息等。在陽光私募基金的運行期間,信托公司需按時披露基金的凈值,頻率一般為每周或每月,也有少量是按季度披露。在陽光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變更、投資范圍發生調整、產品需要提前清盤時都需要經過信托公司的披露。不過,陽光私募基金的重倉板塊和重倉股票并不進行公開披露。
6.陽光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
目前,私募基金可以投資于中國證券市場上的股票、債券、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國證券監會規定可以投資的其他投資品種。在實際運作中,私募基金的投資標的主要集中在股票和債券。自2011年7月起,通過指定信托公司發行的陽光私募基金還可投資一定比例的股指期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