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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紀委法規室關于新《黨紀處分條例》六個熱點問題的回復(摘)

摘自我們都是紀檢人


1 是否黨員干部以后不準買賣股票和進行證券投資?

根據第88條關于“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規定,是否黨員干部以后不準買賣股票和進行證券投資?

中央紀委法規室:《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是關于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行為的處分規定。其中,第(三)項將“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作為違紀情形之一列出。充分理解該項規定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未改變原條例的規定。原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項將“個人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列為違紀情形之一,其中“違反規定”的表述與該條第一款開頭“違反有關規定”的文字表述重復。修訂過程中,為避免重復我們刪除了“個人違反規定”,實質內容沒有變化。

關于買賣股票問題,我們經歷了一個從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寬的過程。1993年10月,黨中央、國務院作出了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不準買賣股票的規定。在當時國家證券市場監管機制不夠健全的歷史條件下,這一規定對于促進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廉潔自律,保證證券市場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證券業監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別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證券市場的管理越來越規范。因此,2001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有限制地放寬對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買賣股票的規定,并出臺了《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

根據這一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于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后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2 一些交通違法行為是否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

根據第32條規定,黨員犯罪輕微,雖有罪但免于起訴和刑罰,或單處罰金的,要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但根據我國刑法修正案(九),從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一些交通違法行為也屬于犯罪,比如嚴重超員或者超速,對于這些行為是否也要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的處分?

中央紀委法規室:《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32條規定,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這一條文是此次修訂新增的內容。根據該條的規定,不論何種犯罪行為,只要是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均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3 “有關規定”是指哪些規定,是否可以明確列出?

全文共有29處提及“違反有關規定”或者“不按照有關規定”?!坝嘘P規定”是指哪些規定,是否可以明確列出?

中央紀委法規室:《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具體條文中提及的“有關規定”,是指一旦實施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具體行為,是否構成違紀的前提性規定。也就是說是否構成違紀要以是否違反了有關規定為前提條件。這些規定主要是指現行有效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比如《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關于領導干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再比如,《關于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等等。

采取援引有關規定這種方式,主要是因為這些規定的內容很豐富,不可能在條例中一一列舉。同時,隨著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發展,也可能會出臺一些新的規定或者修訂相關的規定。采用概括表述的方式,能夠更好地適應管黨治黨的需要。

4 中學、大學都有同學會,參加這樣同學會的活動是否都視作違紀?

68條關于“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的規定,“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和“自發成立”的含義是什么?中學、大學都有同學會,參加這樣同學會的活動是否都視作違紀?怎樣的同學會會被視為違規組織?

中央紀委法規室:《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的,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分。正確理解該條需要把握三點:

一是該條規定的主體僅是“黨員領導干部”,體現了對黨員領導干部的高要求。

二是該條所稱的“有關規定”是指2002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總政治部聯合下發的《關于領導干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即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行為構成違紀的前提是違反該規定。該通知明確要求,領導干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會之類的組織,不得擔當這類聯誼會的發起人和組織者,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擔任相應職務;不得借機編織“關系網”,搞親親疏疏,團團伙伙,更不得有“結盟”“金蘭結義”等行為。

三是該條所稱的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是指未經登記注冊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因此,黨員包括領導干部在正常范圍內的老鄉、校友、戰友聚會并不違反黨的紀律。要注意區分該違紀行為與組織參加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正常聚會活動,只有違反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才是違紀。

5 對于“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標準怎么認定?

83、84條提及收受、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對于“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標準怎么認定?發達地區和落后貧困地區對于“正常禮尚往來”標準不同,這個標準是否能做出準確規定?

中央紀委法規室:從近年來的辦案實踐看,從事公務的黨員干部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問題比較突出,嚴重影響了黨員干部形象,破壞了黨群干群關系,是產生腐敗行為的溫床,有必要對這類行為予以紀律規范?!吨袊伯a黨紀律處分條例》沒有對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等行為搞簡單的“一刀切”,而是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了規定。

一是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要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也就是說,對于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一律不準收受。

二是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的,要予以紀律處分。這是新的規定,即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學、老鄉、朋友等贈送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雖與公正執行公務無關,但如果“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要予以處分。

所謂“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一是指在禮節上講究有來有往,換句話說就是你對我怎么樣,我也對你怎么樣,不能只來不往。二是指明顯超出了當地正常經濟水平、風俗習慣、個人經濟能力的禮品、禮金價值。具體給予處分時應根據各種因素綜合考慮酌情處理。

6 “黨員領導干部”的范圍是什么?什么職級算領導干部?

全文有17處提及“黨員領導干部”,是否可以理解處分條例全篇是對黨員的紀律要求,這17處寫明“黨員領導干部”的是對領導干部規定的更高些的條文?“黨員領導干部”的范圍是什么?什么職級算領導干部?

中央紀委法規室:分則中以“黨員領導干部”為主體的條文說明該條針對的是黨員領導干部,一般黨員不適用該條。

目前,“黨員領導干部”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是黨政機關中的“黨員領導干部”,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中擔任各級領導職務和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中共黨員。

二是國有企業中的“黨員領導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中層以上領導人員,中型以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領導班子,以及上述企業中其他相當于縣處級以上層次的中共黨員。

三是事業單位中的“黨員領導干部”,包括事業單位(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范圍)領導班子和其他六級以上管理崗位的中共黨員。此外,已退出上述領導職務、但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中共黨員干部也屬于黨員領導干部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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